河北省环保督察组最新消息【优选159句】

时间:2025-10-17 14:12:17 可爱文案

1、第十八条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等表格。实地检查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

2、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3、现予公告。

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5、第二十五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6、《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7、第二十七条本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组织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科技攻关,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

8、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9、(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10、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产品、原材料采购、制造、包装、销售、物流、

11、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2、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3、被督察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1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15、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6、第二十五条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7、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18、第二章职责分工

19、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

20、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1、第七章法律责任

22、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23、(第49号)

24、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5、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26、第四条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27、第十一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计划抽取的检查对象数量应不低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的比例。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计划开展时间等内容。

28、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29、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检查对象,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30、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循环低碳绿色产业发展。

3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服务机构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32、第十七条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33、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所)按照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对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34、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牵头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工作落实,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制度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内设相关业务机构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负责牵头组织、参与双随机抽查工作,并对本业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政策法规机构负责抽查工作的执法监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的运行、维护,以及安全、数据备份等工作。

35、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36、法规内容涵盖了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包括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监测与评估、生态修复等内容,为河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37、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38、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9、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动和协调配合,创新环境监管模式,推行检查事项合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0、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北),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41、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人民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42、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主体,机关执法人员应参与随机抽查检查,以充实一线执法力量;要落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合理制定本级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3、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褒扬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4、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5、第二十九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处负责解释。

46、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47、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48、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被检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49、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50、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开展、督查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抽查。

51、(三)通过被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应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52、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53、第十四条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省人民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54、第七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55、省人民应当以共建共享、受益者补偿和损害者赔偿为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人民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56、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抽查,确保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过程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5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修改或者调整的内容不得降低上级人民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58、不定向抽查是指对抽取对象不设定条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并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59、截至2021年,河北省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新法规。其中包括《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这些法规旨在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环境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60、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61、(一)凡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清单的事项,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62、第三章抽取实施

63、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64、第十条各级人民应当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65、未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人民,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66、第十二条省人民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本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67、(二)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市场监管重点领域,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68、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本级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69、第十九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70、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河北省人民。地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报送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当地人民。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在作出调整七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并公示更新后的工作计划。

71、第十三条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72、(四)存在公众反映强烈、防治污染工作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

73、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74、(四)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75、第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抽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监测等方式。

76、应将具有执法资格并从事相关监管和执法的工作人员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

77、第二十条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污染或者威胁公众健康等环境违法案件,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78、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79、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依法利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80、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81、年3月27日

82、第十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抽查名单的抽取过程,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和检查对象代表现场监督。

83、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84、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整合内部流程,实施内部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检查对象负担。

85、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86、各级人民应当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全面禁止猎捕、杀害、交易、运输、加工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87、(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88、第九条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89、例如:河北省财政厅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90、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方式进行。

91、坚持注重实效。严格制度,注重协同配合,突出问题导向、分类监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92、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93、(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94、第一条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保障检查对象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95、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

96、第四章检查程序

97、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非市场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98、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梳理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涵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可以增加抽查事项,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擅自增减抽查事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职能调整、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99、第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100、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101、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102、第六章抽查结果运用

103、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系统的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全系统年度抽查重点、综合抽查比例和重点抽查事项比例等指标,督查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部署和全省出现的普遍性问题、突出风险组织开展全系统随机抽查。

104、第五章抽查结果处理

105、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106、坚持依法实施。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107、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108、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加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109、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严防扩散。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110、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综合局内各业务机构上报的抽查计划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111、第二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内部联合惩戒。

112、第十二条在具体实施抽查前,应将抽查方案向社会公开。

113、(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114、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是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各部门工作实施细则。

115、市场监管部门在一次抽查中,可以整合定向和不定向抽查开展综合性抽查。

116、第九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托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统筹建立相关业务领域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117、第十八条省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对同级人民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省属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118、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探索通过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119、第二十一条在抽查中检查对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检查对象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20、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121、年,河北省持续推进环保工作,大力推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因此,烧煤减排政策已经成为了河北省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许多工厂和居民已经开始转向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电力等。同时,河北省也在加大对燃煤企业的环保督查力度,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以保障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因此,2020年河北省正在积极让烧煤,努力推动清洁能源发展。

122、第二十二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

123、第二十八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124、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25、(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126、第六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它监管的衔接。

127、第二十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128、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29、省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者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限制性措施。

130、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应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大随机、小随机、编组随机、交叉随机等选派方式。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抽查检查工作。

131、第十五条本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源头治理,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逐步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132、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33、第十条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134、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35、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计划按照省局制定方式,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风险点、重点领域,选择相关的抽查检查事项,制定本级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36、第二十条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职责的机构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

137、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修复制度,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依法依规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开展国土绿化和水土保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138、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39、设区的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140、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本级人民和上级部门检查的要求、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点等情况,按照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141、第十七条本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

142、(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143、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144、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145、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146、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发生法定变动情形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审核。

147、第一章总则

148、不能烧煤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大气污染同样重要。保护环境是我们的基本国策。

149、(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150、第二十六条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151、第二章监督管理

152、第八章附则

153、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冀工商规字〔2017〕1号、冀食药监法〔2017〕17号、冀质监函〔2017〕623号文件同时废止。

154、(一)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155、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56、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157、第二十四条省人民应当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158、(二)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159、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采购监督检查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意见》、《河北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